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许昌玛丽妇科医院被许昌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定为“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方便参保人员特别是居住许昌的退休人员患病后就医住院治疗,合理利用卫生资源,经过认真的资格审核和双方协商,许昌玛丽妇科医院被许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6月9日,双方签订了《许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据此协议,许昌市参保人员患病后可根据需要直接持医疗保险手册到许昌玛丽妇科医院住院治疗。
许昌玛丽妇科医院承诺认真履行服务义务并提供优质服务,要按照《许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在医疗服务中遵循“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预防浪费”的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为接受参保病人监督,让参保人员放心,许昌玛丽妇科医院对住院病人公开公示《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各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及省、市物价局、卫生局监督举报电话。每天向住院参保人员提供“住院医疗费一日清单”。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以外的费用,征得参保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经参保人员在相关医疗文书上签上“同意自费”后方使用。对于应该出院的参保病人不得无故拖延住院时间,不得为参保人员提供假冒伪劣药品。在参保住院病人出院时,及时为其提供报销医疗费必要的资料。
按照服务协议明确的双方责任与义务,许昌市医疗保险将根据许昌玛丽妇科医院为参保住院病人提供的必要资料给予报销医疗费,同时要求参保人员在许昌玛丽妇科医院住院要配合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审核,自觉出示其医疗保险手册及相关证件。
2014-06-26 16: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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